中國三十多年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,有一個非常清晰的軸線。這就是在逐漸取消集體的“統一經營”權。
第一步,就是讓農戶擁有幾乎所有的耕地、林地、水面的承包權、經營權。這一步,從1984年開始不斷延長農戶的“承包權”到現在,持續了三十多年。集體由此被剝奪了最重要的“發包權”。改革,給出的理由是不能侵犯農民的“權益”、“自由”。但什么是農民的“權益”、“自由”呢?改革實際的寓意就是農戶單家獨戶的“小而全”經營才是農民的權益、農民的自由。組織化不是農民的權益。集體化更不是農民的“利益”。但是,組織化恰恰是現代產業的根本特征。也是分工理論的精髓所在。沒有組織化就沒有分工。沒有分工就沒有效率。沒有效率,就是破產、失業和貧窮。所以,這種“逆組織化”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,即使以市場經濟邏輯、以產業發展的邏輯來檢驗,也存在嚴重的邏輯缺陷。
第二步,就是在徹底取消集體各種“統一經營”權的基礎上,進一步鼓勵承包戶“流轉”土地的經營權。變相私有化。實現最近提出的“三權分置”。即,“落實集體所有權,穩定農戶承包權,放活土地經營權”。但是,什么是“落實”呢?改革對此一直沒有進一步的解釋。集體經濟組織既不能收“承包費”,又沒有恢復“發包權”。所以這句話基本上是空話。今年四月,習總書記在視察小崗村時提醒“不要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”。里面一定有非常豐富的實實在在的內涵和要求。即,土地集體所有制制度不僅是一種財產所有權制度。更重要的是農地的集體經營、集體管理制度。沒有了集體對村莊各類資源的“統一經營”,村莊沒有整體性,農民沒有組織化,還有什么集體經濟呢?
目前的現實就是,大多數村莊基本上是產業真空地帶。沒有公共管理、公共服務,也幾乎沒有產業組織。普遍凋敝、荒涼。有的村莊甚至被整體遺棄。為此,青壯年農民不得不外逃出去打工。打工收入,成為農民貨幣收入的主要來源。面對如此不堪的村莊困境,為什么一定要剝奪集體經濟的“統一經營”權?難道集體經濟擁有統一經營權,成功建構了各類產業組織,農民能夠持續分享各種“集體紅利”,就會比現在半死不活的困境狀態更差嗎?
所以,三十多年的改革,需要冷靜、深刻的反思、反省。不能繼續錯誤的“路徑依賴”。
首先,于“法”來說,集體的“統一經營”是《憲法》賦予的責任和權利
中國在《憲法》層面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。同時中國又在努力建設法制社會。1982年《憲法》在第八條清楚規定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”。什么是“雙層經營”,也就是家庭經營與集體的統一經營并存。也就是說集體除了擁有土地的明確的農地所有權以外,還擁有土地的一定的“統一經營”的權利。所以,集體的“統一經營”是《憲法》賦予的權利,是不能剝奪的。所有的相關政策、法規都必須服從于這一規定。這才是法制社會。
但是,在改革的過程中,與農地制度相關的很多法規、政策恰恰違背了《憲法》第八條的精神,逐漸把集體的各種“統一經營”權剝奪得干干凈凈。
1984年“一號文件”,直接介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事務,把“承包權”一刀切地規定為“15年不變”。這是第一次違背《憲法》精神,“統一經營”開始消失。
2002年,《土地承包法》規定“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,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,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”。這是繼續違背《憲法》精神,是錯誤的“路徑依賴”。村莊人口結構在變化,市場環境在變化,為什么村莊土地資源不能調整?
2007年《物權法》將“承包權”定義為“用益物權”,規定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,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、互換、轉讓等方式流轉。”這是子法在公開對抗母法。農民和村干部,究竟是該相信《憲法》?還是相信《土地承包法》、《物權法》?
但法制社會恰恰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。《憲法》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。如果法律,尤其是《憲法》,可以隨意被凌駕、僭越、違背,則市場經濟將肯定走向無序、不確定和混亂。這是一個原則性問題,是一個正常的社會不能接受的。2002年胡錦濤總書記主持政治局學習《憲法》,特別強調了“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,不斷提高全黨全國人民對憲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、憲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、貫徹落實憲法的重大意義的認識,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、遵守憲法、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。”十八大以后,習近平總書記更是高度重視《憲法》。2014年10月,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。宣誓詞為“我宣誓: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維護憲法權威,履行法定職責,忠于祖國、忠于人民,恪盡職守、廉潔奉公,接受人民監督,為建設富強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!”
所以,一切改革,都必須以《憲法》為圭臬,不能陽奉陰違。集體經濟組織行使“統一經營”權是堂堂正正、師出有名。
其次,于“理”來講,集體“統一經營”有其深刻的農業“生產力”寓意
“統一經營”是對村莊的所有資源進行統一的規劃、管理和利用。這首先符合系統性原則,也符合農業的整體性特征。一個村莊,或者是一個行政村、村民小組,其山地、水源、森林、田疇、道路、物質,共同構成一個有復雜的生物、生化、地理、水文等自然關聯的大系統。各個子系統、各個元素之間是非均質的、功能各異的,但又有密切的、相生相克的自然聯系。農業正是建立在這種自然整體性的基礎之上,才展現出了包括農業生產在內的“多功能性”和可持續性。農業“生產力”的這種整體性、系統性特征不能被無視、不能被違背。它要求任何農業經濟制度,包括所有權制度、經營權制度,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整體性、系統性。
首先就是不能破壞農業資源的這種自然整體性。在100多年前的“小農”經濟時期,人類改造、利用自然的能力比較原始。一般是依靠人力、蓄力和簡單的生產經驗。土地生產率很低,災害頻繁,饑荒時常發生。但是,這種低水平的“生產力”同時也基本不具備破壞農業生態平衡的能力。白居易詩云“野火燒不盡,春風吹又生”其實就反映了這層意義。所以,這一時期的“小農”經濟,無論怎樣折騰,一般都不會對農業生態資源構成致命性破壞。但即使這樣,村莊內的各種鄉規民俗,也多少含有一些“統一經營”的提醒、規勸。以避免人為的狩獵、捕魚、縱火、毀林等對村莊生態環境的破壞。
現代農業不同。現代農業的出現,極大地提高了人類“征服自然、改造自然”的能力。化肥、農藥、除草劑、抗生素、激素以及現代農業機械的推廣和利用,使得農業的土地生產率、勞動生產率大幅度提升。這是人類“生產力”的進步。饑荒由此在大多數國家銷聲匿跡。中國也是如此。但是,人類技術與能力的這種進步,同時也意味著人類摧毀自然、破壞自然的能力的也在進步。這是硬幣及其危險的另一面,也是人類需要警覺、防范的另一面。就農業來講,人類目前基本具備殺死農業、殺死自然的能力。而且,這種能力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,還在不斷提高。這種能力也可以視為一種整體性的自殺能力。它當然不是某個農戶、某個企業、某個科學家刻意為之。但各個農戶、農場主若過度、無序使用現代要素,很可能就會形成一種無法控制的災難性的“囚徒困境”,最終導致一個村莊、一個農區,因為嚴重的水源污染、土壤污染、沙漠化和生物多樣性的消失,而徹底失去農業功能。
這說明,集體的“統一經營”、“統一管理”在現代農業的背景下,恰恰不可替代、尤為重要。它至少意味著村莊生態安全、農業安全的秩序和底線。市場化、私有化、自由化,在激蕩農戶、農場主、龍頭企業的市場“活力”的同時,其實,也在源源不斷地產生各種“囚徒困境”的災難性元素。只不過這種危機在沒有爆發前,一般處于隱蔽狀態、累積狀態。所以對于多數村莊,如果沒有村“兩委”和集體經濟組織加以嚴格的管理、防范,農業生態災難的爆發只是個時間問題。各類理論、政策、輿論若繼續濫用農戶個體的“自由”、“意愿”,迷信極端的私有化、市場化,一定就是在破壞村莊的整體性、系統性。將各個村莊推向生態崩潰的深淵。早在2009年,《鳳凰周刊》等媒體就集中報道過內地的十分恐怖的數百個“癌癥村”分布圖。但遺憾的是,這些危機信號、危險信號未能對改革形成“正反饋”。未能引起對集體“統一經營”權的重視。以致很多村莊的面源污染一直處于失控狀態。越來越嚴重。現在的“癌癥村”數量不可能減少,肯定是比2009年時要多很多。
所以,改革已經到了很關鍵的時候。不應對集體“統一經營”一直抱有偏見、成見。
第三、于“發展”而言,集體經濟是村莊最重要的產業組織
集體經濟作為一種特殊的產業組織,可以產生企業一樣的特殊的“集體紅利”。但是,農業的特殊性使得歷史上農民的組織化非常困難。自由契約在農民合作、農民組織的建構過程中,總是失敗、一直失敗。幾千年的“小農”經濟模式就是證據。改革開放以后,三十多年的分散“原子化”的“家庭經營”也是證據。所以,必須尋找一條非契約路徑,一定要把農民組織起來。這就是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革命的經濟學意義。在集體經濟組織建構完成以后,在村莊的很多領域就可以直接開展工程隊、生產隊、企業、公司等組織化和分工。以產業組織的方式,直接謀取豐富的“集體紅利”。這些領域是:
1、村莊“惡劣”的生產條件的改造
“小農”經濟時期,“惡劣”的生產條件,表現為農民根本無法對抗各種自然災害。一陣暴雨,就可能是嚴重的洪澇災害。而數月無雨,則必定又是赤地千里。所以對“惡劣”的生產條件的改造,尤其是興修水利,是提高土地生產率的必由之路,是人類進步的必由之路。但是,興修水利是一項公共工程,不是一家一戶的“家庭經營”所能夠完成的。它一定需要農民組織起來,組建工程隊,通過分工、協作才能完成。所以,對“惡劣”的生產條件的改造,是集體經濟“統一經營”的首要內容。在改造完成以后,對水利等基礎設施的維護、管理,仍然需要“統一經營”、“統一管理”。哪些綿延數公里、數十公里的水渠的維修、管理、服務,在制度設計上,并不適合“家庭承包經營”制度。
而水利等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,會直接抬高幾乎所有農業項目的生產曲線。這是集體“統一經營”的第一筆“集體紅利”。
2、村莊資源的全面、系統的保護與開發
村莊內的各種山地、耕地、濕地、水面資源,和豐富多彩的動物、植物資源,除了農業生產價值以外,還具有很強的生態價值、景觀價值、學習價值。這些都可以延伸成為一種特別的鄉村旅游業、鄉村服務業。為此,就一定需要“統一規劃”、“統一管理”。而能夠承擔這一責任的就只有村“兩委”和集體經濟組織。集體經濟組織一方面可以對這些自然資源進行全面、系統的保護、恢復,另一方面則可以根據旅游產業發展的要求,進行系統的規劃、開發。從而就可以把一個村莊建設成為一個特別的生態公園、農業公園。目前,隨著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,對鄉村旅游的需求越來越旺盛。但是,由于目前的“家庭承包”制度已經造成村莊資源的割裂、破碎和污染,一家一戶的“農家樂”根本就不能進行整體開發。
一個方圓數千畝的村莊,如果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劃、管理做得好,一年的民宿、觀光、度假等旅游收入做到100萬、200萬以上,都不是難事。
3、生產資料的統一購置
由于規模的原因,集體統一購買將會有效降低生產資料的購置成本。這是統一經營最明顯的制度優勢。理論上看,私有產權下的農戶也可以通過“自愿”建立供銷合作社,來統一購置生產資料,如化肥、農藥、良種、農機等。這些生產資料的批發價一般要明顯低于零售價,而且還可以節約運輸成本和時間。但分散的農戶之間要達成購買契約,組建生產資料合作社,相互之間會涉及到復雜的談判、博弈。交易成本巨大,而且不一定成功。因此,多數農戶只能是在零售市場上高價購買生產資料。但過高的生產資料成本無疑會降低農業的盈利能力、競爭能力。
集體“統一購買”具有天然的制度優勢。如果以批零綜合差價10%計算,由此產生的收入相當可觀。
4、農產品的統一銷售
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農產品銷售,市場渠道會拓寬,談判能力增強。并且,在銷售規模擴大以后,還可以統一申請國家補貼建設冷鏈系統,增強儲藏保鮮能力,避免內部農戶之間的惡性競爭。還可以簽訂長期、穩定的銷售合同,直接對接都市社區市場,減少中間環節,節約物流成本。這是集體統一銷售的非常明顯的市場優勢。在廣東河源農村,村莊里不少農戶利用豐富的山地資源養土豬、土雞,質量很不錯。但是由于是單家獨戶,規模很小,形不成品牌。結果這些生態養殖的土豬、土雞,多數就只有自己吃,或者贈送親朋好友,不能形成產業優勢。
如果各個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成功組建農產品銷售公司、銷售合作社,則可以充分發揮本地農產品的生態化、規模化、本土化優勢。通過“互聯網+”,逐漸建立村莊品牌。由此為村民增加的經濟收益,很可能翻倍不止。
5、生產過程組織
在生產過程中,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向農戶“發包”的方式,來適應農業生產過程的各種分散性、季節性特征,以克服“監督”困難,解決農戶的激勵難題。同時,還可以在資源結構、生產結構獲得整體性和結構性效益。這是一種非常重要、非常關鍵的農業生產效益。它是在真正發揮村莊資源的“比較優勢”,而且兼顧了村莊農業資源的可持續目標。因此,正確的集體發包并非是只顧“公平”的均勻、細碎、分散的“家庭承包經營”,任由村民隨意、無序、粗放使用農地。
集體在“發包”前會根據資源結構、管理能力、村民構成和市場需求,確定發包的地塊、面積、位置、農業項目、承包周期、承包費用等內容。同時,集體還會明確自身的統一經營的責任。如統一的灌溉、治蟲、收割、運輸、收購、銷售,以及生產過程中的技術服務、技術咨詢,還有生態環境的評估和保護等。因此,有條件的、科學的發包,在每一論生產周期開始前,其實就已“預收”了村莊內農業和農地的部分整體性、系統性效益。
6、加工工業
在歷史上,農民已經非常習慣銷售初級農產品,而不是加工農產品。這是農村經濟的一大機會損失。本土生產的土豆、胡蘿卜,帶著泥土銷售,價格可能就是0.5毛錢一斤。但是,如果稍加加工,比如去除掉泥土,就可能增加到2元一斤。這還僅僅是一種最簡單的加工。如果這些土豆、胡蘿卜,是生態種植、品牌經營、精致包裝,直接銷售到都市社區,價格就還會翻倍到4元一斤,甚至更高。因此,將農業的產業鏈,由初級農產品延伸為加工農產品,是放大村莊產業、增加就業機會、增加村民收入的重要的方向。
村莊加工工業不能依賴外部“龍頭企業”,而應該是在政府的資金、技術支持下,由村莊集體經濟直接組建自己的加工型企業。集體經濟組織有勞動力、有土地、有原材料,為什么一定要“肥水流入外人田”呢?目前的很多“龍頭企業”一般都來自村莊外部,是典型的資本逐利性質。如果由它們控制村莊加工工業,則會攫取走加工、流通領域的大部分利潤。村民不可能以此擺脫貧困狀態。
集體經濟,至少在上述六大領域都可以直接組建產業組織,并通過嚴格、科學的產業管理獲得“集體紅利”。這才是農民真正的、可持續的致富之路。強行瓦解集體經濟,則多數村莊必定是產業真空。由此造成的農民收入機會損失會非常巨大。可以做這樣一個粗略的匡算。一個正常的行政村,人口1000人左右,區域面積,連帶耕地、山地、水面4000畝左右。如果集體經濟順利發展,一年村集體經濟直接經營的供銷部門、加工企業、旅游公司的總收入達到500萬元、凈收入達到200萬元,并非難事。還不用計算土地“發包”的結構性收益和生產條件改善后的整體性收益。平均每人就是2000元,一個家庭單是從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收入至少在5000元年以上。以全國50萬個行政村計算,每年的村莊集體經濟的凈收入總量就是1萬億元。約占全國GDP總值的2%左右。這還是一種低水平的估計(若以華西村、劉莊等億元村的標準計算,就是天文數字)。如此算下來,從1992年至今,由于集體經濟“統一經營”權的消失,中國農民至少已損失25萬億元。
所以就不難理解中國目前積重難返的“三農”困境究竟源于何處?就不難理解為什么農民背井離鄉、妻離子散都要出去打工?背離《憲法》精神,消滅掉集體經濟組織的“統一經營”,于法、于理、于發展都講不通。而且一定還會繼續制造綿延不絕的村莊災難,村莊貧困。這與黨中央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”、“實現共同富裕”、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”的目標背道而馳。
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的“統一經營”,完善村莊統一治理,才會為中國農村、中國農民開辟新的希望。
聯署人:
胡 靖 華南師范大學
呂新雨 華東師范大學
林 春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
劉明國 貴州財經大學
郭春林 上海大學
彭海紅 中國社會科學院
嚴海蓉 香港理工大學
熊萬勝 華東理工大學
(來源:昆侖策網,根據作者來稿編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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